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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出问题 装修公司赔18万余元
2014-07-11 12:31:35   来源:   

    某食店老板委托某装修公司装修了一家新开的食店,其后发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将该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一...
  

  某食店老板委托某装修公司装修了一家新开的食店,其后发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将该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装修公司赔偿各种损失18万余元。

  2010年6月4日,某食店老板准备新开一家食店,找到了一家装修公司为其装修,双方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整体保修2年,水电保修5年。两个月后,装修完工,食店开始对外营业。随后,该食店出现了漏水、大理石脱落、门窗损坏等一系列问题。于是,食店老板要求装修公司进行维修,装修公司派人进行了修复,未达到质量要求。食店老板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装修公司称,食店出现的问题是使用不当造成的,与自己无关,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鉴于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确认,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要求。

  法院认为,装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装修义务,其交付的工程应当符合质量标准,现经鉴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要求,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装修公司赔偿食店经济损失18万余元。(魏川力 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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