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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地方立法扬帆起航
2016-06-09 10:04:55   来源:南充日报   

  6月1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的决定,南充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条例》于6月9日正式公布实施。 这是我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作为一部“管立法的法”,《立法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南充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条例》汇集各方智慧和力量

  2015年12月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确定南充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

  2015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立法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先后赴重庆、成都等地学习借鉴立法工作经验,在吸收消化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支撑材料的基础上,起草组完成了《立法条例(草案)》初稿,分别征求了市政府、法检两院、市级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分别在西华师大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召开了立法研讨会和在市政协召开了立法协商会。随后,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立法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16年2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南充日报》、《南充晚报》、南充人大网公布了《立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2月25日,《立法条例(草案)》报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原则同意。会后,再次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对《立法条例(草案)》作出了修改。

  截至2016年3月7日,我市的《立法条例(草案)》共收集修改意见126条,经认真研究,采纳了28条。3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立法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决定提请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

  本次制定我市的《立法条例》,对市人大常委会而言,既是紧跟时代步伐和改革趋势的发展之需,也是一次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为民立法的生动实践。

  2016年3月20日,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制委主任委员李在伟作了关于《立法条例(草案)》的说明,随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代表们展开了热烈讨论,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大会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分别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立法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向大会提交审议结果的报告、《立法条例(草案修改稿)》和《立法条例(草案表决稿)》。

  2016年3月23日,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立法条例》,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批准我市《立法条例》的议案。

  地方特色鲜明 内容重点突出

  地方立法是一个地区区域内最具法律效力的决策活动。在制定《立法条例》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从南充的实际出发,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涉及推进法治南充建设的重要举措和要求,力求通过《立法条例》予以推进,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二是坚持依法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严格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我省的立法条例,制定我市的《立法条例》。三是结合南充实际,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明确立法需求,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四是坚持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步推进。对各方面提出的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本着围绕提高立法质量,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对认识基本一致、条件成熟的,予以修改完善;对认识尚不统一的,继续深入研究。

  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如何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如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如何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完善机制和程序,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我市《立法条例》有力回应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上述问题,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为民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体制机制。《立法条例》加强了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进一步明确了立法项目的来源和要求,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同时,对法规草案的起草作了明确规定,“涉及全局性、综合性法规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起草;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起草的法规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起草调研等工作。”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提高立法质量是制定《立法条例》的核心关注,同时也是贯穿立法过程的一条主线。《立法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地方性法规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是体现立法科学性的基本原则;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完善立法旁听、论证、听证、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多种形式的审议和表决机制。规定了三审制、二审制和一审制的法规审议机制,整体表决和单独表决制度及暂不付表决和搁置制度;规定了审议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议中重大问题讨论、配套规定、立法实施情况评估等制度;完善立法公开制度,明确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时限。立法公开化是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保证。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们坚信,随着我市《立法条例》的推出,必将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动法治南充建设迈出更加铿锵有力的步伐。(记者 贾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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