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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分13个档次
2014-04-24 09:12:32   来源:   

  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2014年末,在全省...
  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2014年末,在全省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实施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资金筹集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对于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此外,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于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

  同时,《实施意见》指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四川经济日报讯 (记者 闫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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