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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2019-03-01 10:01:40   来源:南充日报   

  畅通的标美大道。 记者 梁洪源 摄

  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水平,直接决定和反映一个城市的整体品质和综合竞争力。2018年12月7日,《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市将开启依法治理城市道路交通的新征程。

  记者发现,《条例》特别对占道施工管理、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体制、公交优先发展、电动车辆管理、停车场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具体情况提供了“一对一”的解决方案,从而有效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宋先佐,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1 立法的必要

  符合南充实际、具有南充特色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城市道路交通流量快速增加,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宋先佐表示,每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出大量关于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广大市民群众强烈期盼开展城市交通管理立法。虽然有关上位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相关上位法面向全国、全省层面,部分规定较为原则、宏观,难以兼顾南充的具体问题。因此,为了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制定一部符合南充实际、具有南充特色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3月正式启动了《条例》的立法工作。

  “为了高质量制定《条例》,我们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原则,成立了由市人大法制委、内司委、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组。”宋先佐告诉记者,为确保高质量起草《条例》,在立法过程中突出三个“度”:一是突出调查研究的“深度”。先后开展专题调研6次,组织暗访23次,专题研讨16次,梳理问题12类38项,为摸清“家底”、找准“症结”,前期调研用了近一年时间。二是突出听取意见的“广度”。利用《南充日报》《南充晚报》、南充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和南充微报、南充新闻网等新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108条,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和建议65条。三是突出听证论证的“精度”。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私家车车主、公交司机、电动车驾驶人等行政相对人的诉求;组织专家对《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开展了全方位论证。

  2 立法的特色

  “小而精”“创制性”“可操作性”

  宋先佐表示,《条例》共39条,主要调整了一些具体的行为。其中第1至6条规定了立法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内容;第7至28条主要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要求和管理主体,规范了占道施工的管理、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电动车辆登记及通行管理,明确了交通事故“快撤快处”机制和警务辅助人员职责等内容。第29至38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39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宋先佐在进一步解读中表示,整部《条例》的立法特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小而精”,充分体现南充元素。立法过程中我们不追求制定“大而全”法规,而注重突出法规的“小而精”。《条例》仅有39条,可以说是“短小精干”,虽然《条例》“小”,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特别对占道施工管理、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体制、公交优先发展、电动车辆管理、停车场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具体情况提供了“一对一”的解决方案。

  二是突出“创制性”,有效填补立法空白。《条例》对上位法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警务辅助人员职责等方面的立法空白进行了填补,特别对电动车辆管理从概念界定、产销管理、上路条件、通行规则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创制性规定,有效填补了上位法在电动车辆管理领域的立法空白。

  三是突出“可操作性”,注重细化上位法规定。《条例》对上位法较为原则、宏观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在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规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等方面,通过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对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幅度进行了细化明确,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切合南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3 立法的亮点

  六大亮点 兼顾并解决南充交通具体问题

  “《条例》呈现出‘理顺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创制电动车辆管理规定、着力解决城区停车难题、引入交通影响评价机制、深化公交优先发展理念、强化交通管理能力建设’六大亮点,兼顾了南充交通的具体问题并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宋先佐表示。

  宋先佐在解读中说道,《条例》规定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机动车道路的违停处罚,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打破了原有的“多头管理”格局,实现“一体化”管理,将从体制层面彻底解决管理脱节、管理失软等难题。并且,《条例》针对我市大量存在的电动车辆,从概念界定、产销管理、上路条件、通行规则等方面作出了创制性规定,特别规定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非机动车通行规则通行,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系列规定有效填补了上位法“空白”,将为解决我市长期存在的“小微车辆”管理难题提供法律依据。此外,《条例》加大对占用、挪用停车场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在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周边道路,作出了可以实行夜间性和时段性停车的规定,同时,鼓励开发立体停车空间、开放内部停车资源,为我市解决“停车难”问题提供综合治理方案。

  在引入交通影响评价机制方面,《条例》还充分吸纳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的先进理念,确立了交通影响评价机制,规定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依据,避免重大建设项目因“未评先建”造成“永久性”区域交通问题。

  在深化公交优先发展理念方面,《条例》对城市公交的线路规划、站点布局和专用车道作出规定,将推动我市公交体系健康发展;对特种车辆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开绿灯”,将有效提高道路通行资源的利用率。同时,《条例》还对公交车辆进出站“乱象”进行了规范。

  在强化交通管理能力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轻微交通事故“快撤快处”机制,推广运用交通管理的新型科技手段,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同时还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作出了创制性规定。

  “下一步,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将深入加大《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条例》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治理行动,及时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加大《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推动《条例》正确有效实施。”宋先佐说。(记者 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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