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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收条当借条 南充女子起诉催债被驳回
2015-12-02 10:30:13   来源:   

  一女子向法院起诉, 称她借给了另外一名妇女50万元, 对方只还给了她29万元,还差21万元一直未还,但她出具的证据却是一张收条。12月...
  一女子向法院起诉, 称她借给了另外一名妇女50万元, 对方只还给了她29万元,还差21万元一直未还,但她出具的证据却是一张收条。12月1日, 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因证据不足,法院日前驳回了这名女子的诉讼请求。

  催人还款 手中只有收条

  今年42岁的兰某, 住顺庆城区。2015年7月28日, 兰某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同城60岁妇女华某告上法庭,诉称:2014年7月8日,华某向其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收到兰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收款人:华某”的凭证。随后,原告兰某多次催促被告华某还款, 但仍有21万元未偿还,请求法院判令华某立即向原告偿还21万元及利息。兰某同时向法院举出了一张被告向其出具的收条及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单, 欲证明她将50万元借给华某的事实。

  法院立案受理后, 于2015年11月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代理律师均出庭参加了诉讼。但被告却在法庭上辩称,确实收到过兰某转款50万元, 可双方没有借贷关系,而是兰某委托华某将50万元出借给案外人罗某。 华某收到兰某的款项后一并转给了罗某,罗某也在场,华某是在罗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给兰某出具的完整的收条,并非借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向法庭出示了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单, 以及兰某向其出具的3张收条,上面载明“今收到华某转罗某归还的借款”一共29万元的证据,欲证明实际借款人是罗某。

  法院审理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当庭查明:2014年7月8日,兰某给华某转款50万元,当日华某将其账户上的125万元转给了罗某,华某给兰某出具了收到50万元的收条。2014年10月14日,兰某给华某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华某转罗某借款部分金额壹拾玖万元正”, 在当年11月和12月,兰某还分别向华某出具了两张收条,载明分别收到华某转罗某借款7.5万元和2.5万元。 经法庭向原被告双方询问, 双方均认可原来出资的本意是合伙投资买房。

  法院认为, 原告兰某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1万元及其利息,仅举出了被告华某出具的收条和转款凭证, 此证据仅能证明华某收到了兰某的款项。 而华某否认借贷关系成立,举出了兰某出具的收条,收条上载明的内容是“华某转罗某借款”,且原被告双方又当庭陈述出资意图是合伙买房, 故兰某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11月24日, 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兰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由原告兰某负担。

  以案说法:欠条、借条、收条的区别

  律师雷震: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某款项的凭证, 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 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

  民间借款写借条应注意什么

  法律工作者李孝和: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把收条当借条女子起诉催债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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