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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超市关门 老员工索赔50余万元
2016-05-11 09:57:06   来源:南充晚报   


图据网络

  在一家超市工作了整整10年的一名员工,当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将老东家告上法庭,索赔加班工资和额外工资等共计50余万元。昨(10)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员工的诉讼请求。

  超市关闭 下岗员工索赔

  2005年8月1日,现年35岁的何某进入南充某超市工作。何某入职之后,超市即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又相继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2014年9月24日, 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第三条约定:本合同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起,没有确定终止时间; 一旦出现法定情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本合同可解除。何某入职时,公司为其发放了员工手册,其中作了如下规定:员工应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上班时间完成本职工作。 门店员工需要加班者,应事前填报加班审批表,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事先未审批、审批未获得批准者,均不视为有效加班,不得补休或计发加班工资。

  2015年12月,该超市因多年亏损,决定关闭,并以文件形式对这项决定进行了公告,并在公告上载明,将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员工进行补偿。2015年12月15日和30日,这家超市先后两次书面通知何某,到指定地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但何某并未与该公司签订。2016年1月14日,公司向何某银行账户转入5.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2016年2月2日,何某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超市告上法庭,索赔加班费、法定假日补助等。

  闹上法庭 双方各执己见

  法庭上,原告何某诉称,他在被告公司工作已经十年半,工作认真负责,2010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他额外负责香烟的进货收货和经营管理、业务联系工作,为公司谋取利益30万元以上。公司在考勤时扣除了45分钟的吃饭时间,此规定不合理,他在工作中有很多值班的情况, 即使吃饭也不能离开岗位, 另外按照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标准工作时制, 应该周末双休,但因工作需要,公司几乎没有给他在周末排休,也没有支付周末加班工资。同时,该超市没有按《劳动法》规定支付3倍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等共计50余万元。何某还向法庭提供了经营烟草的相关证据。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何某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该公司并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加班审计单、法定假日加班统计表等证据。

  证据不足 原告一审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何某认为被告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加班费,并没有向法庭提交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相反,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门店员工需要加班者, 应当事先填写加班审批表,事先未申报,申报未获得批准者,均不视为有效加班,被告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近两年来关于何某的加班审批表, 并按审批表上确定的加班时间支付了法律规定的工资, 故对于何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看,原告的收入是固定工资制,公司有权安排何某从事零售营运相关岗位工作,从双方签订的《人事异动单(岗位、薪资调整协议)》看,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原告从事烟草经营有增加或者额外支付工资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额外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5月3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如何保留加班证据讨要加班费

  律师雷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 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讨要加班费需要保留加班证据, 但是在大多数劳动者看来,加班都是领导的口头安排,很难找到确切的加班凭证,有时候出于工作需要,还要主动地加班。如果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应有的加班费, 劳动者主要应该注意保存如下证据:1、 证明你是公司员工的证据(工作证或工资单或其他证据)。2、证明你月工资金额的证据(工资单即可。如直接由公司打入个人工资卡的, 则到银行打单就行了);月工资除21.5即为日工资。3、证明你实际加班时间的证据(如果派工单和加班通知均没有, 则需同时加班人员的证人证言)。(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超市关门 下岗职工索要赔偿 证据不足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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