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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产不合格食品 阆中法院开出首个禁止令
2016-06-14 09:19:53   来源:南充晚报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相关部门严查的重点,但还是有人敢踩红线。5月中旬,阆中市人民法院以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汪平安(化名)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类的生产、销售工作。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阆中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卖出卤肉制品致人中毒

  据了解,汪平安长期在阆中市从事卤肉制品的生产、 销售工作。2015年8月29日,市民李离(化名)等六人在食用汪平安制作、销售的卤肉制品后,陆续出现腹痛、恶心、口唇发绀等不适症状,送医后被阆中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

  随后, 阆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汪平安当天销售剩余的卤肉制品及李离的呕吐物中均检验出亚硝酸盐成分,其中卤肉制品中的亚硝酸盐成分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关于酱卤肉制品类的亚硝酸盐残留量≦30mg/kg的标准。汪平安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阆中法院开出首个“禁止令”

  法院审理后认为, 汪平安明知在食品中超量添加亚硝酸盐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仍在制作卤肉制品的过程中,超量添加亚硝酸盐并对外公开销售, 造成李离等六人中毒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汪平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汪平安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明显悔罪态度,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食品安全涉及民生, 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院认为汪平安因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汪平安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告缓刑一年, 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类的生产、销售工作。其短期内不适宜再从事食品类的生产、销售工作。

  据悉,“禁止令”制度作为对缓刑制度的一种完善, 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如被判处禁止令的被告人违反禁止令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南充晚报记者 赵丽

  (原标题:男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阆中法院开出首个“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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