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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民注意:代金券“遗失不补”属霸王条款
2016-06-14 09:29:10   来源:华西都市报   

  南充市民陈兴(化名)到汽车4S店买车后,汽车4S店赠送给陈兴 3 万元的代金券。代金券上标注有“遗失不补”字样。此后陈兴不慎遗失代金券。代金券该不该补发?5月底,南充市顺庆区潆溪工商质监所调解处理了一起因消费者遗失代金券、商家拒不提供服务的纠纷:“遗失不补”属于“霸王条款”,汽车4S 店应为消费者补发代金券,并赔礼道歉。

  遗失代金券

  2014年,该4S店在其潆溪店开业时,为达到招揽客户的目的,曾根据其上级经销商统一安排,为早期在该店购车的客户赠送过一定数量金额的代金券。陈兴到该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4S店赠送陈兴3万元代金券(2万元用于维修费和1万元用于加机油)。每一张赠出的代金券上,都标注有“遗失不补”字样。

  大约在2015年12月底,陈兴保管不善,把3万元代金券遗失了。陈兴向汽车4S店报告,该4S店查明,赠送给陈兴的3万元代金券确实没有使用。鉴于代金券遗失已经遗失,4S店立马冻结了陈兴的上述3万元的消费。

  陈兴向汽车4S店申请补发代金券,遭到汽车4S店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是:每一张赠出的代金券上都标注有“遗失不补”字样,消费者遗失代金券,4S店根据代金券上的约定,拒绝补发代金券是履行合同条款行为,并无不妥。

  陈兴认为,商家此种做法不妥,涉嫌“霸王条款”,要求讨回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方争执不下,找到潆溪工商质监所调解。

  补发代金卷

  “在每一张赠出的代金券上,标注有‘遗失不补’字样,这也是事实。”潆溪工商质监所工作人员认为:陈兴购买车辆,获得商家提供的、上面标注有“遗失不补”字样的代金卷,可以认定代金券是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作为经营者的汽车 4S店,根据代金券上约定的“遗失不补”条款拒绝为消费者办理补券手续及提供相关服务是无效约定,属“霸王条款”。

  经过工商质监的调解:4S店认识到错误,为消费者办理了代金券补办手续,并赔礼道歉。

  工商质监干部提示,“遗失不补”是持有会员卡、代金券等的消费者经常遇到的烦恼,其作为一条“霸气”的规定,在不少服务行业中存在。“本卡不退、不记名、不挂失、不换卡、不换现、遗失不补”等都属于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对于这类卡片在办理之前就应当和店家协商好后续的处理问题,并且保留好凭证,不能等出现问题再“纠缠”。(胡成俊 记者 汪仁洪)

  (原标题:代金券“遗失不补”属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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