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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客人打假牌 南充一茶坊女老板扣押其手机讨赌资
2016-07-11 10:04:48   来源:南充晚报   

图据网络

  一位茶坊老板邀请两名陌生女子打麻将,不料发生纠纷。当其中一名女子拿着赢来的钱离开后,女老板扣押了另一个女子的手机,并说二人联合打假牌,要求对方把同伴找来退了钱后才还她手机。当这名妇女与侄儿等人来茶坊索要手机时,女老板的儿子等,将索要手机的妇女的侄儿打伤。 昨(10)日, 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女老板的儿子因构成故意伤害罪,日前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1.7万多元。

  Part1 互相指责散场合

  向芹与徐辉都是住在顺庆区的中年妇女。2015年9月18日下午2时许, 二人一起找她们的一位朋友出去玩耍, 但没有找到。

  二人在途经另外一个小区时, 该小区开茶坊的女老板童欣叫住了她们,问二人:“你们打不打麻将, 我们刚好少两个人。”向芹与徐辉便同意了,随童欣进入茶坊,茶坊里还有一个30多岁的女子,4人便一起打起麻将来。

  打了一个多小时后, 向芹认为童欣牌品不好, 而童欣则怀疑向芹与徐辉联合打假牌,几个人便互相指责,向芹就说:“不打了。”她便收起赢来的185元,并起身离开了茶坊。

  由于徐辉与向芹是一起来的,童欣便让徐辉把向芹叫回来。 徐辉正在解释时,她的手机响了。 童欣在电话里听见向芹说:“你快出来, 我等你。” 便询问向芹在哪。而向芹从电话中听出电话里不是徐辉的声音后,便慌忙跑远了。童欣没有找到向芹,便扣押了徐辉的手机,要求她把向芹找回来,退了自己的钱后,才把手机还给徐辉。

  Part2 扣押手机惹事端

  徐辉找童欣要手机,对方始终不给,徐辉便回到家中, 邀约其侄儿徐自春一起到茶坊索要手机。 徐自春又叫上和他在一起玩耍的朋友林庆后, 便开车来到童欣的茶坊。

  徐自春在茶坊向童欣索要手机时,童欣不给。这时,童欣的儿子童林见状,不但不问母亲是非情由, 却给朋友朱彪打电话,叫他过来帮忙,朱彪接电话后,因有事走不开, 又打电话给他的朋友牛勇、周新春,说他一位朋友遇到了麻烦,叫二人到那家茶坊去看看。

  牛勇和周新春邀约了几个人, 来到童欣的茶坊里。童林给了牛勇、周新春一人一包烟。二人便将徐自春叫进一个包间,进行训斥,童林、童欣和徐辉也一起进了包间。在包间里,牛勇先打了徐自春头部两拳。童林说:“你还不服气。”也朝徐自春头部打了一拳。随后,牛勇、周新春和童林等人一拥而上,围着徐自春拳打脚踢。

  徐辉见侄儿被打, 从地上抓起一只搓衣板,拿在手中乱舞,搓衣板打在了童欣的头上, 将童欣右前额打伤。 童林见母亲被打,便用双手箍住徐自春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牛勇、周新春等人又用脚乱踢徐自春,后童林将徐自春往房间外拖。

  随后赶来的童欣怕儿子惹事,便将童林拉住,叫徐自春快跑。徐自春便往旁边一个小区跑去。童林见徐自春跑了,又挣脱母亲, 追上徐自春使劲往小区内拖。徐自春抓住小区大门的栏杆不放,童林便打了徐自春的面部两拳,随后又抓起放在保安室门口的一个玻璃瓶,砸在徐自春的头上,玻璃瓶当即破裂。这时童欣慌忙赶了过来,对儿子说:“算了,你让别人走。”童林才放了徐自春。

  Part3 致人轻伤被判刑

  随后,徐自春被赶来的亲属送到医院治疗,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自春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眼眶下壁骨折, 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9月19日, 童林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9月28日被刑拘。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童林邀约并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2016年7月4日,该院一审判处童林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徐自春各种损失1.7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马李波 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邀人打牌 互相指责散场合 讨还赌资 扣押手机惹事端)

  律师说法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律师雷震: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有时较难界定,要厘清二者之间的区别, 应当对构成两种罪名的4个要件分别予以区分。

  1、犯罪主体范围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14周岁至16周岁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而16周岁以上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 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 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 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 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 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 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伤害对方,报复对方; 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 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流氓行为。

  4、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而寻衅滋事罪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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