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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赔偿未谈成 南充大妈竟动用催泪瓦斯报复
2016-08-26 09:25:01   来源:南充新闻网   

  8月19日,家住南部县皂角乡的陈大妈因为修建塘堰树木赔偿未谈成,竟然动用催泪瓦斯将群众喷伤。南充新闻网记者从南部县公安局获悉,目前,涉事的陈大妈已被依法拘留。

  据办案民警介绍,8月19日早上6点过,陈大妈与本村修堰塘的几个村民发生口角,随后她便回家拿出了丈夫买的两个“宝贝”圆瓶,并按丈夫告诉她的方法,对村民脸上一阵乱喷。那些村民被呛得不停咳嗽和流泪,并用手捂脸和眼睛。陈大妈向对方吼道:“我手里的两个瓶装的东西有毒,我要和你们同归于尽。”

  其中一名村干部看见了便朝她冲来,陈大妈又对其喷了一下,该名村干部则用锄把打在她右手上,将手里的一瓶“宝贝”打掉在了地上,并趁机夺下了她左手上的瓶子。随后,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展开调查。

  原来陈大妈用的“宝贝”是警用“催泪瓦斯”。说起这“宝贝”的来源,陈大妈告诉民警,前一段时间,她让老伴到南部县城去买些家用的东西,当天傍晚,老板看见一个地摊上摆着一个个圆筒状的东西,上面还写着“警察”的字样。地摊老板告诉他这是“催泪瓦斯”,就好像辣椒水,喷在人眼睛上脸上,人马上受不了。陈大妈的老伴最终花了38元买了2瓶。回到家后,他详细地告诉了陈大妈其用法,以后如果受人欺负“打不赢”时,就可以试一试。所以当天发生纠纷后,才动用“催泪瓦斯”将群众喷伤。

  记者从南部县公安局获悉,目前陈大妈已被依法拘留。(记者 徐嗣千 实习生 魏薇 李蕾)

  警方提示:非法生产、买卖、持有、使用警械涉嫌违法犯罪:

  1、依据1995年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进行处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配的警用器械。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拷、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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