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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无证驾驶 撞死他人判刑3年担全责
2016-11-09 10:12:38   来源:南充晚报   

  一名男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村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一伤。昨(8)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楚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心存侥幸 无证驾驶

  张楚家住西充县。2016年初, 张楚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他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经常开着摩托车四处行驶。曾有朋友劝他说,你这样很危险哟,如被交警查到,要受处罚。但张楚却不以为然,一笑了之。他想,考驾照太麻烦,只要自己放机灵一点,就一定能逃避交警的检查。

  然而,让张楚没有想到的是,正因为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 他最终摊上了大事,不仅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还将赔偿巨额费用。

  撞死他人 承担全责

  2016年7月2日早晨6点50分许,张楚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从老家出发,到顺庆区某乡办事, 当行至该乡六村路段时, 与该乡一名中年男子范桃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迎面相撞。 范桃与妻子陈英当即倒在公路边,动弹不得,鲜血流了一地。

  张楚见闯了大祸, 因为自己系无证驾驶,如被交警发现将被重罚,加上担心对方伤势严重,他不愿担责,便骑着摩托车迅速逃走了。

  路人报警后, 范桃和陈英夫妇二人被送往医院抢救,范桃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陈英则受了轻伤。张楚听说受害人范桃已经死亡, 民警正在排查肇事者,他慑于法律的威力,当天晚上10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出具事故责任书认定, 张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顺庆区公安分局对张楚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构成犯罪 坐牢赔钱

  案发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张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且在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10月18日,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楚犯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死者范桃的妻子及家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楚及南充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楚的二轮摩托车于2016年4月14日在南充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保险期限为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此次事故的发生,正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张楚有投案自首行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楚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关于附带民事部分,法院认为,张楚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南充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11月8日,该院一审判处张楚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南充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11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胡蓉 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心存侥幸 无证驾驶 肇事获刑 悔之晚矣)

  律师说法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雷震: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下列行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 严重超载驾驶的;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六人以上;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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