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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一包烟 获刑七个月
2014-07-23 18:58:26   来源:   

    拿起匕首背起仿真枪,潜入茶房盗窃一包香烟。昨(22)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敬某犯盗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拿起匕首背起仿真枪,潜入茶房盗窃一包香烟。昨(22)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敬某犯盗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3月13日凌晨零时38分,一个黑影拿起匕首,将一把仿真枪藏在腰间,在夜色笼罩下潜入顺庆区一茶房行窃(本报曾报道)。由于该茶房安装了防盗报警装置,巡逻人员很快赶到了现场。

  随后,巡逻人员与茶房负责人一起进行现场搜查,发现茶房吧台柜子被撬,里面少了两条玉溪香烟。在另一个包厢内,巡逻人员发现小偷藏在麻将桌下。巡逻人员当即将小偷控制,从其身上搜出管制刀具一把,仿真枪一支。小偷敬某交代称,他撬开窗户进入茶房,在吧台里找到两条香烟,准备继续行窃时,发现报警器在响,他快速破坏报警器,拿了一包烟想逃跑,结果还是被擒。

  经查,敬某是嘉陵区双桂人。顺庆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介绍称,敬某曾于2001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4年半,出狱后,却依旧不思悔改。当天凌晨时分,他因手中缺钱用,便携带一把匕首和一把仿真枪,翻窗进入金叶街某茶房实施盗窃。经认定,敬某所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其后,被诉至法院。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查获的香烟属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予以返还;查获的匕首和仿真枪,属被告人所有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据此,该法院一审判处敬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记者 雍宏伟 何显飞 实习生 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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