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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法院公开审理四起侵财性犯罪案件
2015-01-22 21:17:51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实习记者 彭莹) 今日下午三点,高坪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四起相关案件。其中危险驾驶罪二例,盗窃罪一例,非...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实习记者 彭莹) 今日下午三点,高坪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四起相关案件。其中危险驾驶罪二例,盗窃罪一例,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东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发生冲突进而演变为拉扯、推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高坪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任东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唐辉与女友发生争执后饮酒驾车,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坪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宣布被告人唐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陈兴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且,被告人陈兴亮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更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陈兴亮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对被告人陈兴亮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陈兴亮犯盗窃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游玉明,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于南充市高坪区斑竹乡。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法院认为,被告人游玉明非法储存火药引线,并致使三人烧伤抢救无效后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被告人游玉明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令被告人游玉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素群,吴财洪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据了解,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坚持一条主线,落实两项措施,确保三个到位。”助力平安南充“百日整治”专项活动。特别是遏制春节前后以及“两会”期间犯罪多发势头,保证群众祥和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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