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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大监督司法方式方法创新论
2015-05-29 20:33:36   来源:   

    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大职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大职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而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司法监督权,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职;既不影响司法独立,又能很好地促进司法公正成为了当前人大对司法监督的重大课题,也是落实十八大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重大实践性问题。本文从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辩证关系入题,结合人大对司法监督的具体实际,谈谈如何进一步创新人大对司法监督的方式方法,以促进人大职权的全面发挥,维护司法的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人大监督与公正司法之间的关系

  司法机关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工作任务重、内容多,法律性和专业性要求都比较高。而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职权,通过依法发挥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效用,可以有效约束司法权力,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群众的合法群益。但实践之中,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时常出现一些不和谐现象,如人大代表干预案件审理、个别案件案中介入影响公正审判等等。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实际上,赋予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权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司法机关日常工作、人员、制度、政策等监督、评议来实现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只要监督的动机、监督时间、方式正确、恰当,不仅不会影响到司法独立,反而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关系并不是矛盾的,而是辩证统一的。我们将及时转变认识,认真对待人大对我们的每一次视察、评议、质询、询问等工作,做到细致、明确,有问题及时整改,从而进一步提升司法工作质效。

  二、人大监督司法的具体内容及程序

  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效果有了进一步提高,但由于《监督法》对司法工作监督的规定倾向于原则性、抽象性的,所以在具体的实施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经过讨论,我们认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除了听取司法机关工作报告之外,具体还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人员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员品行、法律素养、工作效果、人员升迁等方面。这种监督应以整体监督为主个例监督为辅。整体性监督是人大对整个司法队伍素质、工作态度、服务效果等综合评价,也包括对司法工作人员选用、任命、考核等,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定期向人大报送工作简报、信息、调研等直观反映。而个例监督一方面体现在对成绩突出工作及先进个人的表彰;另一方面则是对问题工作、人员的质询、询问、罢免职务等。监督的形式包括工作的定期汇报、特色工作的专题汇报、问题工作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人员罢免议案等。

  二是制度监督。设立工作联络机构,司法机关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之后,应及时向地方人大专门机构备案,以便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制度的了解、掌握。监督这些制度运行之中是否存在问题,有无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涉及到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作效率低、冤家错案防范、依法办事、服务地方发展大局、工作责任、绩效考核等等方面的制度。通过制度备案,可以有效地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另外运行之中,人大可以定期、不定期地到司法机关内部进行视察、检查及暗访,落实好相关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当司法机关好的制度运行受阻时,人大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排除、改进或搭建沟通、联络机制,支持司法工作,保障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

  三是政策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已成为了势在必行。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制度、政策等方面开始了积极探索,创新就意味着“破”与“立”,只有打破陈规才有创新。这一过程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偏差,比如背离上位法律规定、与现实工作实际不相符、违背当事人合法诉权等。对于这些问题,司法机关应当将相关的工作及时向人大汇报,对于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组织代表咨询等方式,充分发挥监督效能,保障法律政策的方向性。

  三、监督方式、方法创新的举措

  当前司法工作运行的新形势迫切需求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有的新途径、新方法,既要做到敢于监督,又要做到善于监督。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重大案件备案制度与适时个案监督相结合。通过备案监督,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发挥对司法机关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重大案件处理的效果。对于那些影响面广、涉案人数众多、涉案标的额巨大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备案。但有关备案工作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特别是案件处理的效果、案后执行情况等如实上报。重大案件备案的同时,也可以适时开展个案监督。对于信访部门提供的真实线索,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已结案件启动质询案,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询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起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第二,人员定期岗位交流与不定期视察、检查相结合。加强人大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之间的岗位交流,通过岗位交流可以加紧两者之间的联系,加强对相互工作的了解,做到换位思考,从而进一步提高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的效果。另外,在了解司法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穿插不定期的视察、检查、暗访等工作。通过不定期的视察、检查、暗访可以及时掌握司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人大内部工作机制将问题及时化解,有效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人大等外部监督与司法内部监督相结合。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只靠人大、司法机关自身还是不够的,应当将人大监督、司法内部监督、纪检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融为一体,形成监督合力,促使司法更加公正。司法机关也应当不断加强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为外界监督提供有效的参与途径,从而既保障了司法工作的良序运转,履行了法定义务,也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人民陪审制度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相结合。人民陪审制度与人民监督制度是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最直接的工具。司法机关可以聘请人大代表为人民陪审员,让人大代表参与一些具体的案件审理。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对司法工作的了解,掌握执法办案的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也可以聘请人大代表为人民监督员,通过接收群众直接反映的问题,可以实现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嘉陵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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