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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罪难逃
2015-06-01 16:44:02   来源:   

    本网讯 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吴某、谢某邀约一起到西充去抢点东西。当天下午,吴某驾驶一辆悬挂假号牌的面包车,搭载谢某以及作...
  

  本网讯 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吴某、谢某邀约一起到西充去抢点东西。当天下午,吴某驾驶一辆悬挂假号牌的面包车,搭载谢某以及作案用的黑色摩托车(悬挂假牌照)来到西充县城,后谢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吴某在西充县城内寻找作案目标。下午6时许,二被告人骑着摩托车窜至西充县城莲花湖畔的“某小区”门口处时,看见被害人何某正在前方边走边打电话,谢某遂将摩托车开上前去,吴某趁何某不备,抢走其手上的苹果5s手机,二被告人驾车迅速逃离了现场。后谢某将抢来的这部苹果5s手机藏于自己位于潆溪镇“某”厂的寝室里。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495元。

  2014年7月16下午,被告人吴某、谢某邀约一起到阆中去抢东西,两人又以同样方式抢走何甲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条。在成南高速路遂宁市出口处,谢某、吴某二人被西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面包车内扣押金项链、假号牌、作案用摩托车等物品,从谢某房间内扣押苹果5s手机及其他物品(上述物品,均未随案移送),后公安机关将金项链、苹果5s手机分别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成分为千足金,重44. 998克,价值人民币14624元。

  经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谢某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119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谢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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