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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烟假酒藏身暗格 狡猾店主难逃法律制裁
2015-07-10 17:47:18   来源:   

  本网讯 2014年6月,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以下简称嘉陵分局)干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嘉陵区学府路某烟酒副食经营店长期销售假烟假酒,...


  本网讯 2014年6月,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以下简称嘉陵分局)干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嘉陵区学府路某烟酒副食经营店长期销售假烟假酒,涉案数量巨大。嘉陵分局迅速出击,办案民警在搜查中发现,店内卫生间墙壁内有一长3米、深1米、高0.8米的暗格。暗格内存放着大量伪劣烟酒。随后办案民警在仓库中也查获大量假烟假酒。共计查获伪劣卷烟600余条,假冒伪劣白酒100余瓶。

  在搜查中,办案民警发现,涉案的烟酒副食经营店营业执照、烟草经营许可证等登记的法人都不是胡某而是李某,仓库的租赁合同上承租人为王某。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随即进行了讯问,通过讯问查明,2013年,胡某夫妻来到南充,开了烟酒副食店维持生计,因为两人都是外地人,在南充办不了证,就借用朋友李某的名义办证,因为执照年审等问题需要李某出面,所以双方约定拿盈利的20%作为报酬。但是李某并不参与经营。小店开业后,赚不了多少钱,胡某就开始打起了歪主意,卖起了假烟酒。

  嘉陵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44860元,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金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胡某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胡某、金某的量刑情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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