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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打洞入室盗窃 被判刑还处罚金
2015-07-15 11:52:49   来源:   

    本网讯 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发现李渡镇闵子桥一家人养了很多鸡、鸭,遂产生盗窃念头。便约程某某一同作案。次日凌晨,两...
  

  本网讯 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发现李渡镇“闵子桥”一家人养了很多鸡、鸭,遂产生盗窃念头。便约程某某一同作案。次日凌晨,两人各骑一辆摩托车到了“闵子桥”,张某某叫程某某在“闵子桥”等他,便骑着摩托车到李渡镇安乐寺村5组苏某某家盗窃。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根撬棍将苏某某家猪圈的砖墙撬了一个洞钻进猪圈屋,将屋里的11只鸭子和13只鸡装进三个“蛇皮”口袋盗出放在停摩托车处,又返回苏发安家进到堂屋,将堂屋的两箩筐和半“蛇皮”口袋花生盗出并搬到停摩托处。程某某和张某某将偷来的东西搬到各自的车上后,往吉安镇方向骑,行至吉安镇二村“军民桥”处被民警挡获。

  经南充市嘉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75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有犯案前科,在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0年11月刑满释放。

  日前,嘉陵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嘉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洞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扣押在案的摩托车二辆、撬棍一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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