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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捡钱致残,谁该为此买单?
2015-07-28 17:51:33   来源:   

    本网讯 2014年10月5日上午9时50分许,在沪蓉高速公路1796km+500m处,一辆小轿车不断向车窗外抛撒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唐芳等人乘坐...
  

  本网讯 2014年10月5日上午9时50分许,在沪蓉高速公路1796km+500m处,一辆小轿车不断向车窗外抛撒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唐芳等人乘坐由武佳驾驶的小型轿车正在抛撒钱币的轿车后面行驶,看见前方车辆有人向外抛撒面值100元的人民币,驾驶员武佳随即在应急停车道内停车,并与该车乘坐人员唐芳等人下车在路面上捡拾人民币,当唐芳一行人正兴致勃勃地在高速公路上捡钱时,在行车道内的唐芳被后方曾林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到在地,造成唐芳受伤、曾林的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唐芳受伤治疗出院后,委托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被评定为左肩关节功能障碍、右膝关节功能障碍、膈肌修补术之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十级、十级。

  事故发生后,唐芳及其家属多次与武佳和曾林联系,但双方均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唐芳将武佳、曾林及两车的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武佳、曾林及两车的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此外,唐芳还诉称,其是基于朋友的介绍乘坐武佳的车,准备给武佳150.00元的过路费、油费,但是武佳说不要车钱,并且也没收取。

  经审理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虽然武佳对事发的经过有异议,但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所以对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南高速公路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曾林承担此次事故30%的赔偿责任,武佳和唐芳分别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70%的50%。曾林将其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A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唐芳要求保险公司A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付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其承担赔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武佳将其小轿车在保险公司B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是唐芳从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的武佳的小型轿车上,下车到高速公路行车道路面上捡拾人民币,并被曾林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伤,此过程将唐芳从武佳的小型轿车的乘座人员,转换成为相对武佳的小型轿车的行人,对武佳的小型轿车而言,唐芳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第三者的情况,所以唐芳要求保险公司B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赔付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其承担赔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确认唐芳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9959.32元,由保险公司A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唐芳10000.00元、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唐芳110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唐芳22042.52元、承担鉴定费用4000.00元,曾林赔偿唐芳各项损失共计3745.28元,武佳赔偿唐芳各项损失共计30085.76元,曾林、武佳及保险公司A垫付的医疗费在上诉赔偿款中予以扣减。(赵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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