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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利用qq发布虚假信息诈骗 三被告获刑
2019-11-15 16:38:54   来源:南充经济网   

  近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电信诈骗案,三被告利用高人气QQ号发布虚假信息网上诈骗他人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柳某某商议用高人气QQ号发布低价出售手机的虚假信息,诈骗购买者的财物。2016年12月,二人用柳某某提供的QQ号码作为诈骗工具,采用此方式诈骗获得7万余元。2017年1月,柳某某利用多个QQ号实施诈骗,叫黄某某帮助其收取诈骗所得财物,黄某某在明知柳某某利用互联网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为柳某某提供资金结算账户帮助其诈骗,并收取所收款5%的手续费。2017年1月26日至3月1日,黄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柳某某转账3万余元(含黄某某帮柳某某售卖QQ号所得的6000元)。

  2017年4月,被告人柳某某找到专门从事“代挂”(帮他人实施诈骗,收取费用)的被告人刘某。柳某某向刘某提供QQ号,让刘某以低价出售手机的虚假信息为诱饵,诈骗购买者财物,二人约定诈骗所得财物五五分成。刘某在“代挂”期间,通过支付宝向柳某某账户转账5128元。刘某利用此方式诈骗南充市嘉陵区唐某某购机款268元后,又伙同他人假借退款的名义诈骗唐某某9998元。

  2017年5月,被告人柳某某找到邹某某、狄某某(未成年人),柳某某与二人商量由二人提供收款二维码,给柳某某,柳某某为此支付二人10%左右的手续费。在此期间,柳某某利用多个QQ号实施诈骗。邹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柳某某账户转账6294元,狄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柳某某账户转账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网络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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