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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不能”?这个案例告诉你......
2022-12-11 09:12:31   来源:南充经济网   

  什么是“执行不能”?让我们跟随下面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放

  2020年7月9日,夏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其后,王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夏某赔偿王某共计314906.5元。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对夏某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夏某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公积金登记信息,实际仅执行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千余元。此后,法院再未发现夏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法院遂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查无财产,导致客观上“执行不能”

  在执行办案过程中,面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通过查封、冻结、扣押等方式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面对“老赖”,法院可以对其限制高消费、拘留,甚至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出重拳严厉打击;然而,唯独当法院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时,哪怕穷尽全部调查手段和工作方法,最终指向的仍然是无履行能力的现实,这种现实,我们称之为“执行不能”。

  本案被执行人名下可查到的财产仅有8千余元,与30余万元的赔偿款相比,不过九牛一毛,被执行人确无偿还能力。这类案件只能暂以“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结语

  顺庆法院目前正以坚定的信心、有效的措施、切实的行动,全力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但是对于“执行不能”的情形,需要当事人客观看待和理性面对,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魏川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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