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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换大牛补了差价后要求返还 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2015-12-05 21:53:37   来源:   

  小牛换大牛后补齐了差价,但换牛一方却以受胁迫为由要求返还自己的大牛。河溪法庭经审理,认定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鲜某系买...

  小牛换大牛后补齐了差价,但换牛一方却以受胁迫为由要求返还自己的大牛。河溪法庭经审理,认定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鲜某系买、卖牛的商贩,曹某与蒲某、李某曾经共同饲养了一只老牛。2015年3月,鲜某花了9,000元购买一只黄牛。曹某获知此信息后,要求以其自家饲养的老牛与鲜某的黄牛进行调换,双方协商好后,鲜某到曹某家牵走了曹某家的老牛,曹某从鲜某手中牵走了鲜某购买的黄牛,鲜某当天将老牛卖至屠宰场予以宰杀。

  得知此事后,李某认为曹某擅自将共同饲养的牛与鲜某的牛进行调换,且价值不相当,便邀约鲜某协商补差价事宜,曹某、蒲某亦到场参与协商,当地村干部组织双方协商。经协商,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一份,由鲜某补偿曹某、李某、蒲某2000元,鲜某、蒲某、李某及村干部王某在协议上签字。

  事后,鲜某以签协议时受到胁迫为由,起诉至阆中法院河溪法庭,要求曹某返还2000元,并要求李某、蒲某赔礼道歉。

  河溪法庭经过几次开庭审理,并到阆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取报警通话内容。法院通过审理,认为鲜某与曹某、李某、蒲某因换牛产生纠纷,双方在乡镇、村社干部的组织下进行调解,达成书面协议,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应认定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鲜某亦无充分证据证实他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故法院驳回了鲜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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