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区 > 营山 > 正文

营山初中生结伙抢劫 十日内作案5次
2015-04-24 15:08:17   来源:   

目前,该学生因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初中生,正值青春年华,本应该在学校好好学习。但是,南充市营山县一名初中生,竟在...
目前,该学生因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初中生,正值青春年华,本应该在学校好好学习。但是,南充市营山县一名初中生,竟在短短十日内,5次抢劫他人财物,共计100元。虽数额不大,但已触犯法律。案发后,主犯张某辍学潜逃深圳,于去年12月被深圳警方抓获。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胆大

  16岁少年 多次抢劫

  1995年出生的张浩(化名),是南充市营山县人。他本是某中学初三学生,但整天游荡于各个网吧。但是,他毕竟是学生,没有多余的闲钱整天泡网吧,也不敢向家里伸手要钱。于是,在2011年3月,他找到同学杨某、何某等六人,商量着“弄点钱”。

  2011年4月2日晚10时许,张浩等六人来到营山县西干道兴隆市场,在蹲点半小时后,遇到了散步回来的屈某夫妇。他们遂上前将其拦住,威胁到:“把钱交出来,不然就打死你们。”屈某见对方是几个小孩,便没放在心上。张浩见对方轻视自己的“实力”,便让兄弟们教训一下屈某。最终,屈某夫妇将身上仅有的55元现金交给张浩。拿到钱后,张浩以“大哥”的身份进行了分账,他自己分得5元,给5个“小弟”一人10元。

  在第一次行动成功后的两天内,张浩一伙又干了两票,先后抢得诺基亚手机和MP3各一部。因没有抢到现钱,张浩很是失望。于是,在2011年4月10日晚,他召集杨某、何某、彭某分为两组,分别寻找作案对象。当晚,先是张浩和杨某在营山县建华巷附近,采用武力威胁的方式,抢得一小学生10元钱。之后,张浩又与其余几人以同样的方式,抢得35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2011年4月2日至4月10日期间,张浩等人共计作案5起,抢得人民币100元。

心虚

  辍学逃窜 深圳被抓

  案发后,受害人相继报警。营山县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调取了案发时附近的监控。根据监控显示和走访调查,警方锁定张浩等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警方赶到张浩的家里,其家人称:“张浩已失去联系好几天了,估计在网吧上网。”随后,警方又前往张浩所在学校进行调查,发现张浩早已辍学,已是很久未去学校了。在一系列的走访调查后,警方断定,张浩已经潜逃,遂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据张浩归案后供述,自他离开营山后,先后在广州、深圳等地打零工,维持生计。“当过建筑工地小工、进过厂,当过网管、当过服务员……”张浩称,在潜逃后的日子里,他整天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也不敢跟家人联系。“我很害怕,害怕自己被抓。”由于担心被警方发现,他几乎不敢在公共场合出现。每次上网,都只能借用其他人的身份证。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去年12月27日,深圳警方在一次网吧例行检查中,发现张浩神情慌张,面对民警的询问,回答支支吾吾。民警见其没有身份证,遂将其带回进行调查。经身份核实,发现张浩正是营山县多次抢劫案的网上在逃人员。深圳警方将其拘留,随后,移交给营山县公安机关。

获刑

  因犯抢劫罪 身陷囹圄

  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张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处罚。因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唐海奎 实习记者 王林)

相关热词搜索:营山 初中生

上一篇:营山今起启动“就业援助”活动
下一篇:一铁路四高速一环线 营山奠定交通次级枢纽地位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