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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带“病”行驶伤人命 司机获刑1年
2014-03-17 08:48:03   来源:   

  明知货车有问题,为挣钱,没有及时检修,一时侥幸,葬送了他人性命,也为自己换来牢狱之灾。3月12月,笔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

  明知货车有问题,为挣钱,没有及时检修,一时侥幸,葬送了他人性命,也为自己换来牢狱之灾。3月12月,笔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当事人龙大飞有期徒刑1年。

  2013年10月,龙大飞受雇于王某,为其开车。双方约定,工资按月计发,每多跑一趟可以抽成。开了几天车后,龙大飞发现方向盘越来越重,刹车也不太灵。想着维修车辆要耽误时间,影响老板和自己挣钱,龙大飞决定拉几趟再去检修车辆。

  2013年11月7日中午,龙大飞驾驶货车从营山县城到蓬安县运河沙,行至营山县渌井镇时,前方突然驶来一辆摩托车。龙大飞下意识踩了一下刹车,并向右打了方向盘,由于道路湿滑,加之转向、刹车失灵,货车猛然向道路左侧横滑,车厢尾部与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后经交警认定,龙大飞负全责。事发当天,龙大飞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龙大飞驾驶的自卸货车转向及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超限,球销松旷,制动系统漏气”的鉴定报告,龙大飞对此没有异议。法院审理认为,龙大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转向、制动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标准的货车,未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唐海奎 杨汉国)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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