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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而分手 法院调解:彩礼酌情退还
2024-03-08 11:05:55   来源:南充晚报   

  庭审现场

  近日,高坪区人民法院长乐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3月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女方自愿退还男方彩礼9.8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彩礼纠纷规定》),于2月1日起施行。近日,高坪区人民法院长乐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女方最终退还彩礼9.8万元。

  2020年底,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经人介绍相识。刘某诉称,自己在与姚某交往过程中,为缔结婚姻,前后共计向姚某支付彩礼15万余元,双方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分手。分手后,刘某多次要求姚某退还彩礼无果,最终起诉至高坪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8日,高坪区人民法院长乐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件。此次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直播。诉前,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但对返还金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发表了辩论意见,承办法官当庭进行了法律释明。为促成双方和平处理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庭后反复跟原、被告及其代理人沟通,进一步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调解处理的好处,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

  承办法官林超介绍,在本案中,原告称自己向被告支付彩礼15万余元,但被告仅认可转账支付的10万元系彩礼,另外购买“三金”的2万元系一般赠与,辩称的其余款项亦系一般赠与且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自己同时向原告陪嫁了1万元左右的物品。综合考虑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长短、分开原因、女方陪嫁情况,结合现有证据,原、被告最终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建议。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涉彩礼纠纷规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3月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女方自愿退还男方彩礼9.8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记者 乐校臣 文/图)

  法官说法

  涉彩礼纠纷案件分四种情况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

  该案件承办法官林超称,涉彩礼纠纷案件分为四种情况:未共同生活,未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已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已登记结婚。根据《涉彩礼纠纷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法院调解,女方最终退还彩礼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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