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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非法吸资 三被告人获刑
2015-05-21 16:01:32   来源:   

    徐某在广西经营石场生意,出现资金短缺。遂让王某找人在南充专门开一家投资公司,用于向社会吸资。近日,徐某等3名主要成员分别被...
  

  徐某在广西经营石场生意,出现资金短缺。遂让王某找人在南充专门开一家投资公司,用于向社会吸资。近日,徐某等3名主要成员分别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石场扩营 出现资金缺口

  年近六旬的徐明是广东五华县人,初中文化,长年经商。2010年,徐明在广西开办的石场准备扩大经营规模,加之其想收购另外两个石场,总共资金缺口上千万元。徐明找到王浩,王浩投资800万元与其合作经营。

  但到2012年,该石场资金仍然紧缺。就在这时,王浩就认识了余某(另案处理),余某称能给石场投资,徐明同意接受投资。余某就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李强,叫李强到广西来看一看徐明的石场。李强到达广州后,见到了徐明、王浩和余某。徐明告诉他们,自己打算扩大经营规模,资金大概有1500万的缺口,叫大家一起帮忙向民众借钱来填补资金缺口。

  成立公司 进行非法吸资

  为了吸引资金,徐明在王浩一个朋友的建议下,在广西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2013年初,徐明、王浩、李强、余某经过商量后,决定到南充开设分公司以面向社会吸收资金的方式进行融资,用于扩大石场经营。商谈过程中,徐明许以李强石场5%的股份。

  2013年3月,李强到南充准备公司成立事宜。寻找、租用了办公场地,购置了办公用品,并通过中介公司办理了广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成立当天,徐明专门赶过来参加了公司的开业庆典。

  之后,南充公司以李强提供的《投资合作协议书》为范本,在南充市面向不特定市民非法吸收资金。不到半个月,该公司就向130余人次吸收资金300余万元。

  这些资金的52%由公司财务人员直接转帐给徐明,作为该公司开支和石场经营,剩余的48%由余某收取作为监管资金。

  积极退赔 终被宣告缓刑

  2013年4月初,谭某、胡某、王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广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涉嫌非法集资。4天后,徐明在北京市朝阳区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就地拘留。

  案发后,王浩、李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徐明、王浩、李强退赔了部分集资款,部分被害人对徐明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徐明、王浩、李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浩、李强是从犯,且二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徐明、王浩、李强在案发后退赔了部分集资款,部分被害人对徐明表示谅解,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明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浩、李明减轻处罚,并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

  最终,徐明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李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法院同时责令三被告人共同按实际集资的金额退赔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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