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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与公权如何在维修资金事务中发挥作用
2023-06-16 15:33:41   来源:南充晚报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提出,房屋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改造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对业主行使权利的形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基于物权法定的制度原则,通过对业主私人房屋的法定民事确权,同时赋予业主对公用部分的共有物权;然后由业主自行决策,实现对全体业主的权利保护、义务约束。这一制度将维修资金视为物业小区内的一种应急公共资源,在公用部分需要维修时,通过业主的“双二分之一”等决策机制,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然而,由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坏并非直接影响到每一户业主的生活,加之在现代化的物业小区生活中,业主与业主间缺少强有力的关系联系,难以形成共同意识,单纯地通过业主协商进行决策的私权自治机制往往以失败告终。从过去的实践来看,在物权制度仅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业主共有权利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在无具体规则设计或针对性制度安排的现实环境下,单纯地依靠业主自治、契约自由的决策机制往往难以形成有效的共同决定。

  从最初的政策设计来看,其初衷高度信赖于业主的私权自治,政府公权力仅用于保证资金的初始归集,其后续的资金使用和续筹均由业主通过私权力的“共同决策”来完成。即政府公权力更多地注重于“依据”和“程序”上的合法,通过行政公权促进业主私权共识的形成,并在法律上予以确认,保障业主的共识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其本质上仍然通过“双二分之一”等决策机制,充分尊重业主的私权意见表达。

  但在“双二分之一”决策机制失灵、管理机构饱受内外质疑的环境下,很多地方纷纷“自主创新”,跳过“业主双二分之一表决”的资金应急使用机制乃至政府部门直接出手的紧急代修机制成了普遍现象。这一阶段,公权监管已经开始深入到业主决策内容,即政府“从普遍意义上”认为有益于维护小区公共利益,且在不作出决策的情况下已经或可能对公用部分或其他业主的私有部分造成不利影响时,可以通过强制性的公权力介入物业小区事务,这一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业主私权自治调控的不足。(二)(房维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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