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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反家暴法》正式实施 家务事不再难断
2016-03-02 10:07:35   来源:南充日报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记者从市妇联获悉,去年全市妇联组织共接待接访妇女维权案例492件,其中家庭暴力案例152件。

  哪些行为算家庭暴力?

  3月1日上午,市妇联结合案例向媒体解读《反家暴法》。

  “我女儿任梅(化名)受到她丈夫和其公公婆婆毒打,请妇联帮我们做主。”2015年6月28日上午,营山县黄渡镇李某向营山县妇联干部求助,称当天接到亲戚电话,对方悄悄告诉她,其女儿可能遭到家暴。随后,她快速赶到女儿家,询问女儿得知,其在家中受到丈夫和公公婆婆暴打,且在被打昏迷后没有被送往医院治疗,在连续5天时间内,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营山县妇联积极介入,了解情况,帮助任梅到医院接受治疗,协助受害人报警等。任梅受伤害的案例就是典型的家庭暴力事件。市妇联权益部部长王晓辉说,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的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如以耍朋友同居期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

  遭遇家暴该向谁求助?

  任梅经人介绍,与家住营山县城的李全(化名)结婚。办案民警介绍,调查中了解到,2013年,任梅得知李全在成都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遂与李全大吵并提出离婚遭拒,从那时开始李全对任梅采取冷暴力,并连同李全父母虐待受害人,在经济上,不给受害人一分钱,也不让其找工作,限制其人身自由。

  由于任梅缺乏经济来源,不得不悄悄找了份推销工作,后被李全发现,2015年6月22日晚上,因发生口角争吵,李全及其父母将家门窗关闭后,对任梅实施了暴打,导致受害人头部肿胀,腰部、腿部、面部及全身青肿,处于长时间昏迷状态;受害人昏迷后,李全及其父母不采取施救措施,不允许报警及打120。后在亲戚来家时发现了这一情况,悄悄报信给受害人母亲。

  王晓辉提醒大家,求助是家暴中最关键的问题,《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法律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  受害人可获哪些援助和保护?

  受害人任梅提出离婚的要求,营山县妇联考虑到受害人缺乏法律知识及资金,首先由县妇联帮助受害人去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随后营山县妇联协助受害人一方上诉至法院,法院收到了任梅的民事诉状后,对受害人的离婚诉状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任梅在营山县妇联及律师等人的帮助下,收集了相关证据。2015年7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任梅的离婚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反家暴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如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市妇联主席谷秀春解读《反家暴法》时说,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哪些部门有责任监督?

  《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后,将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现象。王晓辉告诉记者,《反家暴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同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人的信息应得到保密。

  家暴范围

  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求助对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部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暴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如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南充日报记者 雍宏伟)

  (原标题: 《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家务事不再难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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