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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5旬教师猥亵11岁女生 一审获刑3年
2015-01-07 09:32:03   来源:   

  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然而,南充市营山县一名还差几年就要退休的教师,却利用教育管理学生的职权,将班上一...

  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然而,南充市营山县一名还差几年就要退休的教师,却利用教育管理学生的职权,将班上一名年仅11岁的女生喊到宿舍实施猥亵。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该教师有期徒刑三年。

  蒋某今年57岁,大专文化,系营山县某小学教师,任校大队辅导员。2014年7月14日13时许,蒋某以看电视为由,喊班上女生小花到自己的宿舍来一下。小花只有11岁,根本不谙世事。见小花进屋后,蒋某将门关上,将小花推倒在床上,掀开其上衣,用手摸捏其胸部。小花心中害怕,不敢出声喊叫。不久,蒋某听见外面有人喊小花吃饭,他怕事情败露,便将小花放开,让其离开房间。下午3时许,小花在教室里边抄题边哭,恰好被路过的父亲看见,其父反复询问后,小花哭诉了中午被老师欺侮的经过。小花的父亲当即火冒三丈,到辖区派出所报了案。

  2014年7月16日,警方将蒋某传唤到派出所,同日对其刑事拘留。8月19日,蒋某被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1日,检察机关指控蒋某犯猥亵儿童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蒋某称自己是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某系初犯,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摸捏未满十四周岁女童的乳房,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蒋某身为国家教职人员,猥亵的对象系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应当从重处罚;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蒋某系初犯,建议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蒋某身为人民教师,猥亵自己的学生,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受害人为化名)(唐海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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