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充经济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朋友圈”卖自制食品 以后没证不行了
2015-08-25 16:54:38   来源:   

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制麻辣凤尾鱼,还是那个味儿、纯手工蛋糕,欢迎订购……在微...
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制麻辣凤尾鱼,还是那个味儿”、“纯手工蛋糕,欢迎订购”……在微博、微信的“朋友圈”里,市民们经常看到这些信息,未来或将不能再这么网上叫卖自制食品了。昨(24)日,记者了解到,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要求:网上销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也要担责。

  网络经营 应有许可或备案凭证

  丁瑶是位刚毕业不久的上班族,薪资偏低的她受“朋友圈”的影响,做起了“兼职”卖自家卤制的牛肉。做了一段时间效果还不错,朋友对她的食品都赞不绝口。20日,一个陌生微信号联系到她,表示了购买欲望,但是需要她出示经营许可证,这让丁瑶有些茫然,“都是自己做的,哪有许可证哦。”

  后来通过网络,丁瑶才了解到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对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办法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此外,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如未按规定执行,则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 网购需保存消费凭证

  《办法》中还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销售食品的性质,在交易时与消费者确认并达成是否无理由退货的协议,未提醒消费者确认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

  通过网络购买自制食品,消费者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任静律师表示, 市民通过网络购买食品时,如果卖家有真实的公司名称、 具体地址,那维权相对容易。 如果只是朋友之间的买卖,那就属于私人交易,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将可能面临维权难、举证难等情况。

  消费者需提高消费安全意识,注意保存交易过程中的所有凭证,万一遇到食品安全问题,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办法》中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 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记者 杜如龙 实习生 梁蕾)

相关热词搜索:食品 朋友

上一篇:高坪17万亩水稻开始收割
下一篇:刘翔弃千万片酬义务解说世锦赛?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