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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6年开发商不交房不退款 法院判全额退款
2016-04-28 10:03:18   来源:南充晚报   

  6年前,山东青岛市民刘先生与南充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交付了购房定金35万余元。可6年过去了,开发商既不向刘先生交付住房, 又不退还房款。昨(2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日前判决开发商退还刘先生房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收款6年不交房不退款 开发商被告上法庭

  今年40岁的刘先生,系山东青岛市民。2010年5月10日,刘先生为了购买南充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顺庆区桂花路某小区一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 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 并交付了购房定金35万余元。

  自此之后, 开发商以开发的楼盘有变动为由, 一直不与刘先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一直没有向他交付房屋。

  此后数年里,刘先生多次找到这家房产公司的项目部退钱,项目部负责人均以正在协商为由,拒绝退还房款。

  今年1月25日, 刘先生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这家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解除他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并判令开发商退还35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 退还全部购房款并付息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刘某与被告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 对原告购买的房屋位置、 单价以及房款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该认购书的内容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房款,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35万余元, 而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向原告交付房屋。

  对于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认购书,被告退还房款35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4月22日, 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刘某与南充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原告退还房款35万余元, 并从2010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息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

  签了认购书开发商违约怎么办

  律师雷震:

  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对商品房买卖中的主要内容均有详细约定, 而且刘先生已经交了购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 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应当被认定为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说,即便开发商拒绝与刘先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刘先生也可以根据之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要求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或退款并支付利息等相关义务。 开发商拒绝履行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付款6年 开发商不交房不退款 一审判决:全额退款并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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