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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遭拒 南充男子挥刀乱刺鱼塘主人
2016-06-23 09:37:03   来源:南充晚报   


图据网络

  一个村民到乡邻承包的鱼塘边钓鱼,遭到制止后不听,被鱼塘的主人折断了钓鱼竿, 为此怀恨在心。 当对方骑着摩托车从他家门前经过时, 他竟声称:“你不让我钓鱼,我也不让你过路”,随后骑在对方身上用刀乱刺。 危险关头,一村民挺身而出,挥舞砖头,将人救下。昨(22)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谭三文因构成故意伤害罪,6月17日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鱼塘钓鱼遭制止 怀恨在心欲报复

  龙守松是顺庆区某村的村民,几年前承包了村里一口鱼塘, 平时他精心喂养,看着鱼儿一天天长大,他心中乐滋滋的。

  2015年10月5日上午11点多钟,龙守松提着一袋鱼饲料,到鱼塘喂鱼,远远望见一个人正坐在塘边, 手握着一根钓鱼竿,大大方方地钓着鱼。他急忙跑上前去, 认出是本村29岁的村民谭三文,便制止说:“这个鱼塘是我承包的, 你不能在这里钓鱼。” 谭三文抬头看了龙守松一眼,没有理睬,坐在那里继续钓鱼。龙守松跑到他身边,催促了几次,谭三文说:“我是这个村的老大,我想在哪里钓就在哪里钓,你管不着。”龙守松见他不听招呼,就上前抓他的钓鱼竿,二人争夺起来,龙守松使劲一折,只听喀嚓一声,钓鱼竿被折断了。

  谭三文气急败坏地从地上捡起一块碗大的石头,冲上前去欲砸龙守松。恰好龙守松的妻子听见争吵声, 从家里赶了过来,慌忙从谭三文手中夺下了石头,又向他赔了一些好话,谭三文才余怒未息地转身走了, 临走时他向龙守松放了话:“你等着,看我咋个收拾你。”

  龙守松担心谭三文报复,决定寻求法律保护。当天下午1点多钟,龙守松骑着摩托车,前往顺庆区公安分局搬罾派出所报案。

  莽汉挥刀乱刺人 村民举砖止暴行

  龙守松刚出门, 就遇到住在附近的村民黄波出门,他便顺路把黄波搭上了。

  当摩托车经过谭三文家门外的公路时,谭三文突然冲上前来,拦住龙守松的摩托车,大声说:“你不要我钓鱼,我也不让你过路。” 并挥动拳头来打龙守松。龙守松急忙向旁边的小路上奔跑, 不料脚下一滑,栽倒在路边的田里。还没有等他爬起来,谭三文紧跟着跳进田里,骑跨在龙守松的背上,用拳头朝他身上乱打。龙守松连声求饶,谭三文不但没住手,反从腰间取出一串钥匙, 打开钥匙扣上的一把水果刀,朝龙守松后背和腋下等部位乱捅。

  黄波见状,赶紧从路旁捡起一块砖头,将砖头高高举起,向谭三文大声吼道:“你再不收手,我就一砖头砸死你。”谭三文见状,放开了龙守松。黄波立即打电话报了警。

  顺庆区公安分局搬罾派出所的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谭三文抓获。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龙守松左上臂、左侧腋下、后背部等多处受伤,致左侧气胸,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谭三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系民间矛盾激化引起,且谭三文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6月17日, 该院一审判处谭三文有期徒刑11个月。(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钓鱼遭拒 怀恨在心欲报复挥刀伤人 旁人举砖止暴行)

  律师说法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律师雷震: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4条规定:(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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