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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上网 南充男子在营业厅抢手机
2016-08-24 09:45:55   来源:南充晚报   

  一男子,因为无钱上网,竟在某营业厅以买手机为名夺走一部手机。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该男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刑满之后再犯案

  今年23岁的王亮系营山县人,平常喜欢泡在网吧,尤其喜欢打游戏。2014年8月23日,王亮在广东省东莞市一体育公园内趁王宇打篮球之机,盗走王宇背包(内有现金238元和苹果5S手机一部)。 后在逃跑过程时,被王宇和群众合力抓获,同日被警方刑拘。

  2014年12月5日,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亮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22日,王亮刑满获释。出狱后的他由于无正当职业,想上网又缺钱,于是他决定找些钱来花花。

  2016年4月7日傍晚,王亮来到营山县某营业厅, 眼瞅店内除了工作人员外没有其他人,便趁工作人员不备,以看手机为名,抢走手机一部,后以1300元的低价将该手机卖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98元。

  难逃法网再获刑

  2016年4月26日,王亮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为争取宽大处理,王亮的亲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 受害人为王亮出具了谅解书。

  2016年7月27日,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亮犯抢夺罪, 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 被告人王亮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亮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亮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抢夺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亮的亲属已退赔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王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当庭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王亮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原标题:佯装买手机 拿到手上就开溜)

  律师说法

  律师段林林: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一般来说,抢劫罪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使被害人受到强烈的袭击,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抢走公私财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财物,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

  而抢夺罪的强力行为则没有这种故意,而仅以夺取具公私财物为已而满足。因而其行为的强力程度低于抢劫所使用的暴力。即使抢夺时,由于用力过猛,致使被害人受伤,因为没有抢劫罪伤害的故意,也不能视为暴力而定抢劫罪。从本案上来看,王亮是趁工作人员不备的情况下,抢走手机,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手段抢劫财物。所以,以抢夺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陈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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