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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对孩子疏于照管 失去监护资格
2016-09-21 09:56:17   来源:南充晚报   

  母亲去世后,孩子徐鹏跟随父亲徐龙生活,但徐龙长期对其疏于照管。昨(20)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经孩子的外公外婆申请, 该院9月15日终审判决撤销其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其外公外婆担任监护人。

  男子对孩子疏于照管

  中年男子徐龙与耿丹是一对夫妇。自从二人结婚后, 他们多数时间都在耿丹的父母家就餐。2004年, 耿丹生下孩子徐鹏,徐鹏从小也一直在外公家生活,由母亲和外公外婆照顾并接送他上学放学。徐龙因忙于工作,对孩子很少照管。

  不料,2013年初,耿丹因病去世。当年6月,徐龙将徐鹏从岳父母家中接回自己家,同他一起生活。徐龙为了工作,加上身体不好,很多时候不在家,对徐鹏疏于照顾和保护。据徐鹏的外公耿守志、外婆曾明英后来在法庭上诉说:2013年10月1日, 徐鹏因脚部发痒便乱抓一气, 结果脚踝被抓破了皮, 发炎红肿,但徐龙却不把儿子送去治疗。徐鹏因没人照料,很多天也不洗澡,穿着一身脏兮兮的衣服, 全身散发出浓重的臭气,班上的同学都不愿意挨着他坐,他的老师便找到他的外公外婆, 希望他们照顾孩子。徐鹏也对外公外婆说,爸爸让他跟着他们生活。

  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徐龙到岳父母耿守志和曾明英家中诉苦说, 他身体不好, 无力照顾徐鹏, 要求他们看管照顾徐鹏,要不然就只有让他去流浪。耿守志和曾明英实在不忍心让外孙受罪, 也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幸福舒适的生活学习环境, 便于2013年12月将外孙留在身边照顾其饮食起居,此后徐鹏的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抚养费用一直由耿守志和曾明英负责交纳。

  外公外婆成了外孙监护人

  2015年底, 耿守志和曾明英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女婿徐龙对外孙徐鹏的监护资格,并指定他们担任徐鹏的监护人。

  二老在起诉时, 还向法庭递交了由街道办和居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由其代理律师对3位证人的调查笔录、一份由徐鹏亲笔书写的《说明》,用于证明徐龙因工作和身体健康原因, 对徐鹏没有尽到监管和保护义务,徐鹏本人不愿意跟随他生活。

  庭审中, 被申请人徐龙辩称虽然自己没有亲自带徐鹏, 但请了专人照顾他,徐龙不同意变更监护人。

  庭审后, 法院就监护人撤销及变更等问题征求了被监护人、 徐鹏的意见, 徐鹏表示同意由外公外婆作为他的监护人, 他说自己从三年级起便随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每天上学放学由他们接送, 吃住及学费都是由他们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 徐龙作为被监护人的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疏于照管被监护人, 致使徐鹏自2013年12月中旬起长期跟随外公外婆生活, 由外公外婆实际承担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徐龙长期未履行监护职责。2016年9月15日, 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徐龙作为徐鹏的监护人资格, 变更徐鹏的监护人为耿守志、曾明英。(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法院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律师雷震: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本案中, 徐鹏长期跟随外公外婆生活,由他们照料他的饮食起居,双方在生活上联系较为紧密,徐鹏本人也同意由外公外婆担任其监护人,愿意随其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为了不改变徐鹏的生活习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故法院指定徐鹏的外公外婆作为徐鹏的监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本案中,作为被监护人的父亲, 徐龙可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至1年内, 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但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在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采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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