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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男子南充包工欠债百万意外身亡 妻子被判偿还
2016-10-20 09:34:01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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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男子陈思俊与妻子洪三英在南充承揽工程时,陈思俊向杨清泉借款100万元。然而,债务到期后,陈思俊却意外死亡。昨(1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借出巨款的杨清泉将洪三英告上法院索债,日前该院一审判决洪三英偿还该债务并承担利息。

  借款百万未偿还

  外地男子陈思俊几年前与当地女青年洪三英结为夫妇。2014年,陈思俊与洪三英来到南充, 夫妻俩承揽了一项工程后,因为资金紧张,便四处借钱,以解燃眉之急。

  2014年10月14日,陈思俊通过他人介绍,在杨清泉手中借得100万元。当天,杨清泉便通过银行将100万元转入陈思俊的账户中。随后,陈思俊给杨清泉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在杨清泉处借到人民币壹佰万元正,每月按3分利息付到杨清泉账上,借期壹年。

  借款后, 陈思俊每月向杨清泉支付利息3万元,2015年12月13日,陈思俊支付了最后一笔利息后,便再也没有支付。后来杨清泉经过打听才得知陈思俊已意外身亡。

  陈思俊去世后, 与他一同在南充经商的妻子便杳无音讯。出借百万巨款给陈思俊的杨清泉联系不上洪三英,便于2016年5月5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洪三英推上被告席。

  法院立案受理后, 依法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清泉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但被告洪三英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 法院依法作了缺席审理。

  欠债人妻子偿还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陈思俊的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的项目, 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洪三英依法应当用其共同财产偿还陈思俊生前的债务。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 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陈思俊在原告杨清泉处借款的事实, 有陈思俊出具的借条和转款凭证为证, 故对陈思俊在杨清泉处借款的事实, 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洪三英虽然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但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债务系被告洪三英与陈思俊的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被告洪三英未到庭,无法证明该债务系陈思俊的个人债务,现陈思俊已死亡,故被告洪三英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被告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现借款已到期,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主张, 法院认为陈思俊与原告杨清泉约定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但对于陈思俊按照年利率36%已支付的利息,法院不作处理,被告应当从2015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为止,现原告要求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10月14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洪三英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在原告杨清泉处的借款100万元, 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止。(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承揽工程借钱百万 丈夫离世妻子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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