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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不作为,要担责
2014-11-05 17:16:11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近日,我院执结一起某政府部门因管理疏忽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分期...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近日,我院执结一起某政府部门因管理疏忽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了债务。

  2013年3月25日12时许赵某驾驶川RCK79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G212线1118KM+350M路段时,因刮风、下雨导致道路东边一病虫害行道树突然折断倒于道路上,树梢打在原告身上,造成川RCK79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甩倒、赵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使赵某受到七级、十级伤残。

  诉讼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路段系被告某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养护;事发时虽然刮风下雨,但不排除该折断的树木因病虫害而折损,故被告存在日常管理维护的疏忽;同时在交通事故中赵某无其他过错。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该政府部门赔偿赵某损失20余万元。该政府部门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经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赵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的沟通协调,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该政府部门分期付清赵某的20余万元赔偿款。(胡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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