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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妨害公务受到刑罚
2014-11-25 12:41:24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近期,顺庆法院审结一起案子:吴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到刑罚。  2014年8月17日1...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近期,顺庆法院审结一起案子:吴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到刑罚。

  2014年8月17日10时许,吴某到顺庆区长寿路某餐馆吃饭,因对服务员态度不满 ,将餐馆一酒瓶砸烂后,又回家拿一把菜刀冲进该餐馆,将餐馆内酒坛、泡菜坛、水瓶等物品损坏。餐馆老板报警后,新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对吴某行为进行制止,但其拒不配合出警民警处置,仍手持菜刀、水果刀与民警对峙。增援特警到达现场后,多次喊话要求吴某放下凶器,接受民警处置 ,吴某不但不听从劝告,还冲出店门,持刀向特警以及围观群众挥舞,特警在多次警告无效情况下,开枪打中其腿部,遂将其制服。另查明,吴某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7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由于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

  (陈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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