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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死于医院 法院一审判令院方赔偿305454.70元
2014-11-25 17:20:27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一孕妇在医院生产时死亡,其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顺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赔偿305454.70元。 ...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一孕妇在医院生产时死亡,其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顺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赔偿305454.70元。

  2012年10月2日,方某的近亲属林某因孕40+3周入住被告某医院待产。次日8时30分在硬腰联合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术中于9时08分以枕前位取出一女婴,术毕安返病房。术后给予头孢噻肟钠+替硝嗟抗炎,缩宫素促宫缩治疗。同年10月8日,林某携新生儿出院,支出医疗费5441.74元。10月17日凌晨林某的下腹部、腿部出现不适,疼痛逐渐加剧。3时许林某在入厕时昏倒,林某的母亲遂到被告某医院请求救治,被告知该院此时缺乏上门急救条件,建议拨打“120”。4时22分,林某的侄女呼叫“120”,某一大医院的救护车于4时35分到达现场,4时50分到达医院。入院诊断:1、左侧髂静脉破裂出血伴后腹膜巨大血肿;2、失血性休克(失代偿期);3、剖宫产术后。该院急诊给予了抗休克等治疗,并同时进行手术准备。7时20分开始手术,术中见:右侧卵巢系膜及肠系膜可见巨大血肿,后腹膜巨大血肿,范围从盆腔至肝下缘,右侧后腹膜血肿较左侧大;打开后腹膜,清除血肿,见大量暗红色血液涌出,压迫出血点;左侧髂总及髂外静脉纵行裂口约5厘米,破口处静脉壁形态不良。林某经抢救无效,于10时40分宣布死亡。原告于2012年10月19日向南充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递交尸检申请,请求鉴定林某的死亡原因。该检定所作出检定,结论为:死者林某系生前因髂静脉内血栓形成致髂静脉多处破裂出血致急性失学性休克死亡。

  其后,方某等亲属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进行了审理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法院认为,关于某医院的责任问题。该院的责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患者林某的根本死因为髂静脉破裂,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中虽陈述“可排除外伤、手术等直接损伤髂静脉因素,林某髂静脉多处破裂系自发性破裂”,但该鉴定意见认为“根据目前送检材料,无法排除林某在自身血管系统形态不良的病理基础上,某医院在对林某剖宫产手术过程中的牵拉可能造成的髂静脉壁的细微损伤,此种损伤对髂静脉的破裂可能具有诱发作用,建议参与度为10%”,此为某医院的责任之一。2、为患者林某行剖宫产手术的主刀医生,在施行手术时其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尚不足两年,为低年资住院医师。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但剖宫产手术为二级手术,即尚不具备主持剖宫产手术的资质。3、患者林某的死亡是因为“生前因髂静脉内血栓形成致髂静脉多处破裂出血致急性失学性休克死亡”,林某的血栓形成虽为手术并发症,被告某医院亦明知“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是剖宫产术后常见的并发症,但在手术后未进行必要的预防和诊疗,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的结论,综合考虑被告某医院的过错责任,本院确定该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某医院赔偿方某等人各项费用共计305454.70元;

  (任跃 魏川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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