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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保险时效之争
2015-02-04 16:32:42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近日,阆中市对一起保险时效之争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赔偿款2万8千元。  2011年...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近日,阆中市对一起保险时效之争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赔偿款2万8千元。

  2011年2月,张玉因准备生育二胎到阆中市某医院就医,要求取出节育环。术后,张玉却出现反复感染炎症并发疼痛逐渐加重,最终导致张玉子宫切除的不良后果。事后,张玉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在法院调解下,医患双方就此次医疗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医院赔偿张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2013年8月,医院方就此次事故向保险公司作出了书面说明,并与同年10月,向保险公司作出了《出险通知书》,将损失情况进行了说明。拿到这些材料后,保险公司却认为,事情已经过去几年,医院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未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无法核实该事故。同时医院也没有在保险约定的期限内索赔。故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据了解,2011年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金额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经过法院调解后,才最终敲定赔偿金额,待医院将赔偿款支付给张玉时,已经是2013年7月底,故而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推迟至今。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双方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患者张玉在医院进行治疗后就出院休养,医院并不清楚当时其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后患者起诉医院,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医院才最终确定其存在医疗过错。医院依据法院调解书对患者进行了赔偿。至此,才最终界定医院的损失。故保险公司以医院未及时通知,无法核实情况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单虽然约定了保险期限为2010年11月7日起至2011年11月6日止。但《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医院是在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赔偿金额后,才最终界定其损失。故医院要求保险理赔的请求未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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