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房屋纠纷案件
2014-06-25 17:00:03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阆法宣) 买房时约定按揭付款,却在交付定金后,被卖方告知需一次性支付全款,定金也不予退还。阆中市民鲜华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
2014年1月,鲜华在《阆中房产信息网》上看到阆中七里新区一处109平方米住房出售的消息,便联系卖房者周强查看了房屋。双方约定房屋总价55万元,用按揭方式付款,由鲜华先支付1万元定金,周强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按揭等手续。当鲜华要求签订正式合同时,周强却称该房是其父母所有,且尚未办理产权,但可以通过自己的关系网出售。一天后,周强告知鲜华因种种原因不能办理按揭手续,要求鲜华支付全款。而鲜华无力一次性支付全款,遂决定不再购买并要求退还定金。周强以定金时收条上写有“定金反悔不退”为由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鲜华将周强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周强在收取房屋定金时给原告鲜华出具了收条,说明双方就案涉房屋达成了买卖协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周强单方面将约定的按揭形式变更为全额付款,系其违约,且约定的定金数额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购房全款55万元)的百分之二十,故原告鲜华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强双倍返还原告鲜华定金2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上一篇:“相亲”相出了有期徒刑
下一篇:南部:“6.26”禁毒宣传日,县法院雨中宣传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