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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相出了有期徒刑
2014-06-24 18:20:50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赵福芳) 近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骗婚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范某和贾某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  20...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赵福芳) 近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骗婚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范某和贾某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

  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范某先后三次化名,伙同贾某虚构身份与黄某某等人相亲,通过收见面礼等方式骗取钱财。范某的行径被黄某某等人发现,黄某某曾通知高坪区民警将其控制。但因达不到立案标准,民警责令范某退还其向黄某某骗得的400元。

  相亲骗局被识破后,范某等仍继续行骗。2013年11月8日,范某经人介绍,与鲜某某相亲并先后骗取其4610元。在范某与贾某向鲜某某行骗期间,范某化名王玉君(音)让化名为王小华(音)的韩某某为贾某介绍对象,先后骗取胡某某现金2520元。鲜某某的父亲发现可能被骗后,决定择机将范某、贾某扭送至派出所。2013年12月6日,范某与贾某继续向胡某某骗取财物时,被派出所民警抓获,二被告人总共骗取金额为7830元。

  2014年4月,嘉陵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向嘉陵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二人共同骗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范某、贾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有犯罪前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贾某已退出所得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鲜某某、胡某某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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