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充经济网 > 政法天地 > 正文

两男合伙偷自行车受刑罚
2014-12-01 22:12:02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近期顺庆法院审结一起案子:林某、崔某合伙偷盗电动自行车受到应有刑罚。  2014年3月28日下午16时左右,林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近期顺庆法院审结一起案子:林某、崔某合伙偷盗电动自行车受到应有刑罚。

  2014年3月28日下午16时左右,林某、崔某二人在顺庆区北干道某超市地面停车场内盗走失主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贝斯特”电动自行车。二人将该车卖与他人获赃款700元后瓜分。次日晚7时左右,林某、崔某二人又窜至在顺庆区北干道某超市地面停车场内盗窃一辆停放于此的红色“贝斯特”电动自行车时,被保安发现,二人将车推至停车场门岗时,崔某被当场抓获,林某趁机逃走。该电动自行车退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两辆“贝斯特”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956元。另查明,林某2012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由于二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责令林某、崔某退赔失主人民币2464元。

  (陈彦)

相关热词搜索:刑罚 自行车

上一篇:一男调解后伤人受刑罚
下一篇:运营商停止提供贵宾厅服务,消费者将其告上法庭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