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调解后伤人受刑罚
2014-12-01 18:45:42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近期顺庆法院审结一起案子:杜某在法院接受调解后又与对方起纠纷,致对方轻伤被刑罚。 2014年5月20日10时许...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近期顺庆法院审结一起案子:杜某在法院接受调解后又与对方起纠纷,致对方轻伤被刑罚。
2014年5月20日10时许,杜某与袁某因民事纠纷在顺庆区人民法院接受调解后,二人在顺庆区人民法院院坝内又发生纠纷,杜某及其家人与袁某发生抓扯,杜某一拳将袁某的鼻梁打出血。经鉴定,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7月17日杜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杜某家人向袁某赔偿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殴打袁某,致袁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规定。由于杜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袁某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陈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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