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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公开审理一起巨额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
2015-03-30 16:23:15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记者吴森 实习记者 陈先毅)3月30日,南充市在南部县人民法院开厅审理一起巨额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记者吴森 实习记者 陈先毅)3月30日,南充市在南部县人民法院开厅审理一起巨额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赵某等九人涉嫌非法集资596万余元,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件审理的九人中,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对赵某等三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熊某等六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查明,2013年末,被告人赵某、于某伙同赫某商议,以黑龙江省五常市三河镇二小商住楼开发项目和拉林镇政府棚户区改造工程为诱饵,到南充设定公司进行非法集资。同年12月12日成立了黑龙江省富强房地产公司南充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南充分公司),12月16日,富强南充分公司开始营业运作。

  被告人兰某、陈某等7人在明知富强南充分公司未经金融部门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赵某等人的安排下通过发放邀请卡和电话联系等方式,向社会宣传黑龙江省五常市三河镇二小商住楼开发项目、拉林镇政府棚户区改造工程为黑龙江富强房地产公司在建房产项目,并许以支付高额利息条件,开始向社会大众进行集资。在集资的过程中,上述人员以富强南充分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然后出纳收取款项。

  直至案发时,赵某等人共向236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共计5962900余元,扣除利息约定、优惠和已返还的利息265525元后,还有5697375元未归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等7人,以富强南充分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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