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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网购“捕鱼机”开赌场,开业三天获刑三个月
2015-04-11 09:26:06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2014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以4000元一组的价格网购两组(共计12台)捕鱼机。同月15日晚,刘某某在南充市...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2014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以4000元一组的价格网购两组(共计12台)“捕鱼机”。同月15日晚,刘某某在南充市嘉陵区某化工厂生活区一处闲置塑料棚开始开设赌场营利,按照每10元人民币兑100000分游戏分数的价格,为参与赌博的人员“上分”或“下分”。刘某某的生意刚开业三天,一群民警就突然来到了化工厂,原来是嘉陵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化工厂内搞赌,派出所立即出警对正在营业中的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并将查获的两组“捕鱼机”捣毁。经南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南公(治)认字[2014]第12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被查获的两组“捕鱼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直到此时,刘某某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为时已晚,难逃法律的制裁。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嘉陵区人民法院受案后查明,2005年8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5月10日起至2006年5月9日止)。

  嘉陵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及工具,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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