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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火花法庭解决一起长达20年的房屋买卖纠纷
2015-04-29 17:47:07   来源:   

    日前,嘉陵区法院火花法庭审结一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确认当事人20年前签订的售房协议的效力,一起长达20年的房屋买卖纠纷终于...
  

  日前,嘉陵区法院火花法庭审结一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确认当事人20年前签订的售房协议的效力,一起长达20年的房屋买卖纠纷终于得到化解。

  原告杜某是嘉陵区某村村民,1995年,杜某因为家里人口太多,就与同村村民王某协商购买王某家闲置的房屋。两人一番讨价还价,最终王某将其妻杜某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价6000元卖给了杜某某,双方签订售房协议。在收到6000元房款后王某将房子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交给了杜某使用。但由于种种原因,王某和杜某却一直未办理土地及房屋过户手续。

  2014年,因为城市规划的需要,杜某购买的房子纳入政府拆迁范围。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杜某某不能享受到该套房屋的拆迁补偿。此时,原房主王某、杜某见房屋升值,后悔房子卖得太便宜,对签订的购房协议不认可。村里多次组织杜某和王某就拆迁安置进行协商,但双方争议太大,僵持不下,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眼看着其他村民的房子拆了,拆迁补偿的事情也落实了,杜某心里那个急,多次协商也因为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无奈之下,杜某只能将王某夫妻及其子女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自己和王某于1995年9月16日签订的售房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王某多次找到法院,否认该售房协议。王某的妻子也声称对王某卖房子的事情不知情,现在房子已经拆了,自己一家人没有住处,如果法院判决杜某享有那套房子的所有权,自己一家四口只有找政府要说法。

  经过激烈的庭审,双方举证质证及辩论,嘉陵法院查明:杜某与王某夫妻及其子女属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购房主体适格。杜某与王某订立的售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售房协议于1995年9月16日订立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履行且王某已将房屋及权利证书交付给杜某达19年,被告杜某对涉案房屋系其与被告王某共有财产的事实清楚,结合其在合同签订后十九年来对原告杜某以房屋所有人身份支配使用涉案房屋的一系列行为未提出异议等事实,可认定将涉案房屋出卖与原告杜某系被告王某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故此,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于1995年9月16日订立的售房协议有效。

  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压在原告杜某心上的大石头终于落了下来,杜某表示感谢法院从事实出发,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以后经济往来一定会履行好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吕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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