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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人在幼儿园摔倒受伤,幼儿园是否应负全责?
2015-07-07 11:28:45   来源:   

  作为无民事行为人的幼儿在幼儿园上学期间不慎摔倒受伤,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幼儿园是否应该负全责?近日,嘉陵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作为无民事行为人的幼儿在幼儿园上学期间不慎摔倒受伤,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幼儿园是否应该负全责?近日,嘉陵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判决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人在幼儿园摔倒受伤负全部责任。

  生于2010年1月15日的无民事行为人黎潜在南充市嘉陵区某私立幼儿园上学,2014年5月19日,黎潜被送到幼儿园后,在还没正式上课之前因和同学玩耍不慎摔倒受伤。在黎潜受伤后,学校对其进行了积极的医治,将黎潜送至南充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47天,除去医保报销部分,学校共花去医疗费近6000元。后经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10级伤残。黎潜的法定代理人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黎潜摔倒受伤是因为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义务,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幼儿园对黎潜摔倒受伤负全部责任,并赔偿黎潜各项损失共计70000余元。

  被告幼儿园辩称,黎潜受伤是在上学不久还没正式上课前和同学玩耍时不慎摔倒受伤,黎潜作为幼儿有好动的天性,学生在入学的时候老师不可能一对一的教育管理,学校对老师是按照所教育的学生人数进行配备,幼儿园不具有监护权,对造成黎潜受伤不应承担全部责任,黎潜的法定监护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害,黎潜作为无民事行为人,其法定代理人将其送到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幼儿园对黎潜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都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黎潜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幼儿园并无争议,只是认为幼儿园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判决幼儿园对黎潜受到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黎潜各项损失共计近70000元。判决送达后,幼儿园和黎潜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赵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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