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充经济网 > 政法天地 > 正文

上课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学校及校医院该不该担责?
2015-07-07 11:27:06   来源:   

  大学生在学校上课期间,突发疾病,经校医院、南充市中心医院治疗,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学校和校医院是否应该对此进行赔偿?近日,嘉陵区...

  大学生在学校上课期间,突发疾病,经校医院、南充市中心医院治疗,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学校和校医院是否应该对此进行赔偿?近日,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回对学校及校医院的起诉。

  学生上课期间突发疾病,治疗无效死亡

  2013年5月26日,在校大学生小秦在上课时突发生病,遂请假去看病,任课老师准许小秦去看病,并让同学陪同。当时,小秦意识清醒,没有出现严重症状,没有向老师、同学求助,小秦本人、同学和任课老师均没有拨打120。小秦在同学陪同下到该校校医院就诊,经校医院心电图检查,告知其转院。此时,小秦及其同学均没有将此情况汇报给任课老师,并在同学陪同下,小秦到南充市中心医院就诊,因钱不够未能及时住院,说明情况后安排了床位。小秦及同学积极向其他同学借钱,凑够了住院费,住到床位后,给任课老师打电话,辅导员及时赶来。后经医治无效,小秦死亡。

  要求赔偿,谁为学生死亡买单?

  处理好小秦的丧事后,小秦的父母将学校、校医院及南充市中心医院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对小秦的死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学校认为:小秦在课堂上生病后意识清醒,没有其他严重症状,能够在同学的陪同下安全到达医院,任课老师准许小秦请假,并让同学陪同去看病的行为属于采取相应措施,而且,同学陪同和老师陪同的效果是一样的,并不因为不是老师陪同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老师并非专业医护人员,无法专业的预料小秦的病情,而且根据小秦当时的病症看,病症不够明显,让同学陪同也是比较合理。在小秦到中心医院就诊后,老师及时赶赴医院,尽到了作为学校的责任,学校对小秦的死亡没有责任。

  该校校医院认为: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对小秦的死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小秦自身存在的重症心肌炎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南充市中心医院治病力度不够,负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25%;校医院在自身医疗水平下结合小秦两次就诊的情况,诊疗措施符合医疗常规。小秦死亡与自身疾病和南充市中心医院的医治不力有关,与校医院没有因果关系,校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南充市中心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35000元(另案处理)。

  法院调解,原告撤回对学校及该校校医院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秦为该校在校大学生,在正常的上课期间生病,任课老师准许了小秦的请假,并安排同学陪同去校医院看病。在小秦到中心医院就诊后,老师及时赶赴医院。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对小秦的死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小秦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存在的重症心肌炎,次要责任是南充市中心医院治病力度不够;校医院在自身医疗水平下结合小秦两次就诊的情况,诊疗措施符合医疗常规,小秦死亡与校医院没有因果关系,校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小秦是该校在校学生,虽然其死亡与学校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其病亡是发生在正常的读书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学校出于同情原告,同意一次性补助原告1万元,原告撤回对学校及该校校医院的诉讼请求。(赵福芳)

相关热词搜索:疾病 医院 学校

上一篇:从数量到质量,嘉陵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全面展开
下一篇:无民事行为人在幼儿园摔倒受伤,幼儿园是否应负全责?

分享到: 收藏
栏目专题推荐
时政要闻
南充新闻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