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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相约电鱼被处以罚金
2015-09-18 11:09:22   来源:   

   南充经济网讯 2015年3月17日中午,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三人在南充市嘉陵区双店乡偶遇聊天,谈到有人在位于双店乡的嘉陵江...
 

  南充经济网讯 2015年3月17日中午,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三人在南充市嘉陵区双店乡偶遇聊天,谈到有人在位于双店乡的嘉陵江支流吉安河中用电捕鱼,程某某便称其家里有电瓶和升压器,只要简单组装一个,就可以去捕鱼,三人便相约由程某某提供电捕鱼工具,于当晚去捕鱼。当日20时许,程某某背着电捕鱼工具同刘某某、赵某某一同到南充市嘉陵区吉安河位于双店乡李家坝村与罗家场村交界的水域,程某某用电捕鱼工具捕鱼,刘某某、赵某某待鱼类被电后浮出水面,将鱼舀到岸边,三人捕捞野生鱼类共计4.39千克。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吉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当场抓获刘某某,程某某、赵某某逃离现场。该所民警当场扣押了三被告人作案用工具风帆牌电瓶一个,豪门牌升压器一个,喷雾器桶一个,舀子一个。后赵某某、程某某分别于2015年3月23日和4月13日前往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吉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随后嘉陵检察院以陈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嘉陵法院提起公诉。

  嘉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进入禁渔区,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刘赵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嘉陵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嘉陵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没收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作案用工具风帆牌电瓶一个,豪门牌升压器一个,喷雾器桶一个,舀子一个。(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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