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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肇事逃逸,获刑三年
2015-11-25 22:33:00   来源:   

  户籍地为贵州某地的一名大学生,2015年1月22日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南充市公安局拘留逮捕,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
  户籍地为贵州某地的一名大学生,2015年1月22日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南充市公安局拘留逮捕,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刑三年。

  2015年1月22日9时,被告人陈某驾驶渝AXXXXX号白色长安面包车搭乘同学徐某前往遵义市,行驶至G212线1115KM+800M路段嘉陵区李渡镇汉塘村加油站时,陈某边开车边系安全带,导致其车驶向道路右侧边,将行人李某撞伤倒地,事故发生之后陈某驾驶渝AXXXXX号车逃逸至吉安镇时被民警挡获,李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嘉陵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逃逸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以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谢玲 刘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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