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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安全隐患 造成事故要担责
2015-11-25 22:34:12   来源:   

  2014年10月12日早上,卿某操作自己购买的柳工牌50D轮式挖掘机,在广州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南充市听凤路市政工程工地施工作...
  2014年10月12日早上,卿某操作自己购买的柳工牌50D轮式挖掘机,在广州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南充市听凤路市政工程工地施工作业。上午8点左右,卿某操作挖掘机进畅丰二期还房工地大门取土,遇行人王某进入畅丰二期还房工地大门。卿某观察不力,挖掘机前行时将刚进入大门的王某挂倒,继而发生碾压,致王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卿某立刻安机关投案。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系因车祸后特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同时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次事故中卿某操作的挖掘机存在安全隐患,并不适合继续使用。据了解,该挖掘机系卿某向他人购置的旧机械,一直缺乏保养和检修,直到酿成大祸,卿某才对此后悔不已。

  案发后,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害方对卿某予以谅解。

  嘉陵法院认为:被告人卿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机械施工,在作业中,观察不力,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卿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卿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卿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判处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以被告人卿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玲 刘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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